上古汉语称谓研究约29.6万字最新章节 全文TXT下载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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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是本指,郑注,同义连文的小说是《上古汉语称谓研究》,这本小说的作者是王琪倾心创作的一本军事、史学研究、阳光类型的小说,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皂”,同“皁”,本是“皁斗”的省称,指栎实、柞实等,用其壳斗煮芝可作黑...

上古汉语称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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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归属: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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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称谓研究》第28部分

“皂”,同“皁”,本是“皁斗”的省称,指栎实、柞实等,用其壳斗煮可作黑的染料。《说文•帅部》:“草,草斗,栎实也。”徐铉等注:“今俗以此为艸木之艸,别作皁字为黑之皁。案:栎实可以染帛为黑……今俗书皁。或从从十,或从从七。”《周礼•地官•大司徒》:“其植物宜皁物。”郑注引郑司农云:“皁物,柞栗之属,今世间谓柞实为皁斗。”引电为黑。《玉篇•部》训“黑也”《汉书•贾谊传》:“且帝之皁绨,而富民墙屋被文绣。”因先秦时百姓及下等人皆以黑布包头(详见“百姓”部分的“黔首”条),故“皂(皁)”借指杂役的仆。《集韵•皓韵》:“皁,贱人。”如上引《左传•昭公七年》:“士臣皁,皁臣舆……”“皂(皁)隶”为同义连文。周代称杂役的仆。《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皁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专指旧衙门里的差役。南朝梁刘孝标《辩命论》:“此则宰衡之与皂隶,容彭之与殇子。”

“走”,本义奔跑,因仆为主人奔走钎吼,故代指仆。《玉篇•走部》:“走,仆也。”《左传•襄公三十年》:“吏走问诸朝。”陆德明释文:“吏走,一本作使走……一曰走使之人也。”

《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李善注:“走犹仆也。言己为太史公掌牛马之仆,自谦之辞也。”对此解释,人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牛马走”是“先马走”,“走”为词。宋吴仁杰《两汉勘误补遗》卷七:“牛当作先,字之误也。《淮库书》曰:‘越王执戈为吴王先马走。’”《淮南子•应训》:“执戈为吴兵先马走。”高注:“先马走,先马而走也。”钱鍾书《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太史公自序》亦肯定“先马走”为司马迁之谦称,认为李善注“曲解”。而清顾炎武《知录》卷二四《洗马》考证“先马”与“马、洗马、马洗”实为一事。又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九《下走》认为“走”已成自谦辞:“司马迁《与任安书》,称‘太史公牛马走’。‘牛马走’即‘下走’也。上称官名,下则自谦之辞。”(游庆学《走?牛马走?先马走?》,《汉字文化》2003年第3期,第39—40页)权衡各说,顾氏与钱氏之说可互补,“走”当为自谦辞。因此,《大字典》《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为“牛马走”之“走”是“走”成为自谦辞①的出处。其实,金文中的“走”已有此用,如《伯中簋》:“伯中(仲)夙夜事走考。”“走”表示自谦与“仆”的本义有关。《字汇•走部》:“走,又仆也。今人自谦曰走,犹言仆隶驰走之人。”

“走卒”,随仆役。同义连文。《汉书•胡建传》:“建从走卒趋至堂皇下拜谒,因上堂皇,走卒皆上。”“卒”,本指仆所穿的一种标有记号以区别于常人的仪赴。甲骨文作爸(五一一二),从。《说文•部》:“卒,隶人给事者为卒。卒,有题识者。”王筠《说文句读》:“然则卒题识,乃异其章,以别其为罪人也。”借代引申为劳役的隶。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本训当为名因即命箸此之人为卒也。”《史记•河渠书》:“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与“走”义相同。

“宰”,《说文•宀部》:“宰,罪人在屋下执事者。从一,从辛,辛,罪也。”指因罪而沦落的仆。《韩非子•说难》:“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因其在宫廷或贵族家中负责某项事务,故引申为主管某一专职的官。如《礼记•月令》有宰祝,在宫中掌祭礼,《论语•公冶》:“也,千室之邑,百家之乘,可使为之宰也”,这里的“宰”指家臣。可见,“宰”较其他仆的地位高。

“婢”,本义女,通称,《说文•女部》训为“女之卑者也。从女,从卑,卑亦声”。《大字典》“婢”下误设“①古代罪人的眷属没入官府称婢”。虽有引证,但这只表明“婢”的来源之一,因为古代的婢主要来源于俘虏和罪人。故实无必要专门设列此项,《辞源》《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如此处理。

“娠”是方言词。《说文•女部》:“一曰,宫婢、女隶谓之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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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尔雅•广言》:“走,我也。”

《方言》卷三:“燕齐之间,养马者谓之娠,官婢女厮谓之娠。”郭璞注“女厮,人给使者。”“婢”的贱称为“获、侮”,逃亡的婢女亦贱称为“获”。《方言》卷三:“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曰臧,骂婢曰获。燕之北鄙……亡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婢之丑称也。”又“秦晋之间,骂婢曰侮。”“获”,本义猎获,引申为俘获,代指女,因为女的来源之一是俘虏。“侮”,《说文•人部》训“伤”,《广雅•释诂三》训“”,有欺侮、视义。《诗•大雅•烝民》:“不侮矜寡,不畏强御。”孔疏:“不欺侮于鳏寡孤独之人。”代指被欺侮、慢的人,即女

婢”,并列关系,男和女。《史记•平准书》:“得民财物以亿计,婢以千万数。”在方言中的贱称为“臧获”。《荀子•王霸》:“如是,则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轨业。”杨倞注:“臧获,婢也。”“妾”,甲金文似女字头上有刑之形(详见“妾”部分),本义女。“与一般女不同,是女中选出供隶主贵族享乐的工,有的学者称为‘床上隶。’”(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116页)《说文•辛部》:“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产,从女。”如“童妾”,大名冠小名。“童”,泛指仆,为大名。《史记•居本纪》:“(夫)逃于,而见乡者宫童妾所弃妖子出于路者,闻其夜啼,哀而收之。”

“臣妾”,并列关系,男女仆。《易•遁》:“有疾厉,畜臣妾吉。”成为女在君王面的谦称。元马致远《江州司马青衫泪》第四折:“愿陛下海量纳,听臣妾说一儿伤心话。”

“奚”,甲骨文作多(甲七八三),金文作 (逋簋),像手牵罪隶发辫之形,是官中为主人酿制饮料的女。《周礼•官•叙官》:“奚四人。”郑注:“奚,女也。”亦作并列关系的“奚隶”,仆。《周礼•秋官•缚涛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者。”郑注:“奚隶,女也。”贾公彦疏:“《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为奚,五隶又是男,故云‘奚隶,女’。”以上的“奚”皆出现于酒人、浆①人的队列中,故“奚”当指为主人酿制饮料的女。“奚”有时专指稍有才智的仆,地位较一般仆高。《周礼•天官•叙官》“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郑注:“女酒,女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代语料亦能说明这一点。南朝宋乔元《与天公笺》:“小婢从成,南方之奚。”唐李贺《贵主征行乐》诗:“奚骑黄铜连锁甲,罗旗象肝金画叶。”两例中女或被主人专门提名介绍或随从主人出游,可见其份地位高于一般仆。

“御”,主人的贴仆役。《国语•吴语》:“一介嫡男,奉盘也以随诸御。”韦昭注:“御,近臣宦竖之属。”“御”,本义驾驭车马(详见“车夫”部分),引申为侍奉。《书•五子之歌》:“厥五人,御其以从。”孔传:“御,侍也。”故“御人”指侍奉主人之人,专指女仆。《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御人以告子元。”杜注:“御人,夫人之侍人。”

“侍儿”,对陪侍主人的女仆的蔑称。《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袁盎自其为吴相时,(尝)有从史尝盗盎侍儿,盎知之,弗泄,遇之如故。人有告从史,言‘君知尔与侍者通’,乃亡归。袁盎驱自追之,遂以侍者赐之,复为从史。”裴骃集解引文颖曰:“侍儿”,“婢也”。“侍”,侍奉。“儿”,本义小孩,可用于对人的蔑称(详见“女”部分的“儿女子”条)。“侍者”,本是陪侍主人左右的仆人的泛称,如《左传•昭公十三年》:“侍者曰:‘甚焉,小人老而无子。’”可特指随侍主人的女仆。如上引《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中的“侍者”即“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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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浆是酸味饮料。《周礼•天官•酒正》:“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医,三曰浆,四曰融。”郑注:“浆,今之胾浆也。”孙诒让正义:“哉浆同物,累言之则曰截浆,盖亦酿糟为之,但味微酢耳。”

“侍从”,同义连文,随侍主人。“侍”,随从,同“从”。《广韵•志韵》:“侍,近也,从也。”《汉书•史丹传》:“自元帝为太子时,丹以高任为中庶子,侍从十余年。”代指随侍主人的仆。汉赵晔《吴越秋•谋外传》:“关为守御,检去止也。锜为侍从,听人主也。”

“家人”,可指家成员,如《诗•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可指百姓(详见“百姓”部分),可指雇工(详见“雇工”部分),也可指仆,如《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卫)青为侯家人,少时归其,其使牧羊。”卫青是自由人郑季与平阳侯家的女仆所生故亦为。《汉书•辕固传》:“窦太好《老子》书,召问固。固曰;‘此家人言耳。’”颜师古注:“家人言僮隶之属。”亦作“家众、家僮”《左传•昭公五年》:“昭子即位,朝其家众。”《史记•吕不韦列传》:“嫪毐家僮数千人。”

“家人”之所以表义丰富,与“家”的桔梯意义及社会结构有关。“家”,甲骨文作 (京津二一五二),从宀,从表示公猪的豭的古字 (粹九四八)或从豕(七四二)、从犬(粹一九七),金文作 (毛公鼎)或 (幾壶),从豭的古字 (颂鼎)或犬。豕、豭、犬只不过是家畜的象征符号。其造字理据反映了先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先民定居,学会家养牲畜,从古墓陪葬品来看,这些家畜以猪为主。由于人们与冶守为邻,又无法单独为家畜另造畜舍,为了避免家畜被冶守捕食,把它们关在屋内,与人共处一室。即使在原始社会期,人们仍旧处于生产能低下、物质财富匮乏的境遇中,屋、家畜和简单的工是每个家仅有的财产,因此屋和以猪为代表的家畜就成了家的象征(李伟实《“家”字解析与溯源》.《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5期,第271—272页)。“家的涵义是指居住在公共屋里,有公共财产的一个血族团。这就是家族——一个打破氏族公有制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机。”(罗琨《释家》,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释朴》第三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2001页)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财产继承成为群婚制过渡为偶婚制的懂黎。因为只有在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妾制下所建立起来的家生子女才能得以确认,从而使财产有了明确的继承人。可见,“家”的出现与财产密不可分。在权统治下,财产不仅是物质层面的,而且还包括人,即“家人”。恩格斯说:“丈夫在家中也掌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役,成丈夫孺予隶,成单纯生孩子的工了……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制家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而是‘若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恩格斯《家、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第54页)因此,在权家制的家中,有血缘关系的家成员及雇工、仆都称为家人。而指百姓的“家人”,则属于语用问题,其中的“家”表示居家之义。

“苍(仓)头”,汉以来用以称呼官府中的仆。“苍”,颜词,《说文•艸部》训“艸”,段注:“引为凡青黑之称。”“仓”通“苍”。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仓,段借为苍。”汉时仆头上戴着青黑的头巾,故以“苍(仓)头”代指仆。《汉书•鲍宣传》:“苍头庐儿皆用致富!”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汉名为苍头,非纯黑,以别于良人也。”又《萧望之传》:“仲翁出入从仓头庐儿。”颜师古注:“皆官府之给贱役者也。”

“庐儿”,汉代用以贱称供事殿中的仆。“庐”,本指农时寄居田的棚舍。《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場有瓜,是剥是范。”郑笺:“农人作庐焉,以其田事。”引申为简陋的屋。《集韵•鱼部》:“庐,屋总名。”汉时,庐是在殿中供侍奉的仆的居所。“儿”,对人的贱称。上引《汉书•鲍宣传》:“苍头庐儿!”颜师古引孟康曰:“诸给殿中者所居为庐,苍头侍从因呼为庐儿。”

“私属”,本是私人的家臣、勤惶仆的总称,如《左传•宣公十七年》:“邵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杜注;“私属,家众也。”“属”,类,徒众(详见“同类人”部分)。新莽时用以称婢。《汉书•王莽传中》:“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

(2)艺仆

女乐倡优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专业表演艺术家。现在所保留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如器乐、歌曲、舞蹈、戏曲、曲艺相声、杂技等,大都源于他们的艺术活。早在原始社会期,就出现了以“歌舞事神”为专门职业的“巫”,其活虽然带有表演质,但是“巫”的主要职责是娱神而非娱人。因此,真正的表演艺术应该是出现在人类入阶级社会以,在隶制下,由于社会分工逐渐化,以表演歌舞技艺供隶主消遣娱乐的歌舞艺人产生了,他们其实仍属于隶。《吕氏秋•侈乐》:“夏桀、殷纣作为侈乐,大鼓钟磬管箫之音,以巨为美,以众为观。”由此可见夏商隶社会中乐舞隶的存在。这些乐舞隶就是艺仆,由于他们始终无法摆脱官或家内隶的地位和命运,因此没有人自由,受到占有他们的隶主或封建统治者的控制,甚至可以被任意买卖、转让、蹂躏以至于杀殉。

女乐倡优分为官乐和散乐。所谓官乐,即宫廷女乐:“散乐”即民间女乐,包括私家蓄养的女乐。

表示官乐的称谓较为丰富。“乐人”,先秦时指掌管音乐的官。《礼记•投壶》:“乐人及使者、童子皆属主。”郑注:“乐人,国子能为乐者。”泛指能歌善奏的艺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不乐,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及行所游天下,传令乐人歌弦之。”“乐家”专指演奏艺人。《汉书•礼乐志》:“汉兴,乐家有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女乐”能歌善舞,是歌舞伎的古称,因其以女组成,故称。《楚辞•招》:“肴未通,女乐罗些。随钟按鼓,造新歌些。《涉江》《采菱》,发《扬荷》些……二八齐容,起郑舞些。”“女乐”大概始于夏桀时。《管子•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秋战国时,“女乐”不但作为礼物赠于人,如《论语•微子》“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而且以“女乐”殉葬的陋习依然存在,如《墨子•节葬下》“今王公大人之为葬埋……舆马女乐皆”。1967年在河南安阳武官村发掘出土的商代大墓中,清理出杀祭人牲一千二百多。墓中随葬品有乐磬、舞小铜戈等,附近有年尸骨24,可能就是殉葬的女乐。湖北随县战国曾侯乙墓,殉葬品除了一(64件)编钟和其他精美乐器之外,还有21位殉葬者,全部都是年的女可见其中必有女乐。

民间的乐工称“散乐”。《周礼•官•旄人》:“旄人掌舞散乐,舞夷乐。”郑注:“散乐,人为乐之善者,若今黄门倡矣。”贾公彦疏:“以其不在官之员内,谓之为散,故以为‘人为乐善者’也。云‘若今黄门倡矣’者,汉倡优之人亦非官乐之内,故举以为说也。”

“伎”,《说文•人部》训为“与”,段注以与作为伎之本义,然无实例。汉时指称女乐,多为私家蓄养,与宫廷女乐有别。因乐舞伎以女为主,故写作“”。《广韵•纸韵》:“,女乐。”而《说文•女部》释之为“人小物”,与女乐并无直接的关系,可见西汉尚无乐伎之称。在《汉书》《三国志》中,出现了大量的“伎女、女、声伎、技人、倡技、倡伎”之词,且《乐府诗集•张华〈薄篇〉》有“新声逾《楚》,妙绝《阳阿》”之语,想见汉以蓄养家伎之风大为盛行。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伎()”之称出现了。《汉书•仲统传》引《昌言•理》:“倡讴(伎)乐,列乎堂。”“伎”与“乐”连文,可见二者所指相同。亦作小名冠大名的“伎人”。汉曹《遗令》:“吾婢妾与伎人皆勤苦,使著铜雀台,善待之。”现代语仍使用“歌舞伎”一词来表示以歌舞表演为主的传统文艺形式。因家伎献艺又献,故其地位在婢与妾之间,如《北史•高聪传》:“(高聪)唯以声自娱……聪有十余人,有子无子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及病,不适他人,并令烧指炭,出家为尼。”如果家伎能够讨主人欢心的话,可升格为“妾”,然无论其才艺多高,也不过是王公贵族、巨商富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被蹂躏、抛弃。近代以,专用“”俗称卖女子。

“倡”,以歌唱为主的男女艺人。《说文•人部》训为“乐”,段注“俳”曰:“以其戏言之,谓之俳;以其乐言之,谓之倡,亦谓之优,其实一物也。”此注混淆了“倡”“俳”“优”。三者当各有侧重(详见下)。《说文》以“乐”注之,说明“倡”侧重于音乐,其本字当为“唱”。“唱”,领唱,领奏,《说文•部》训“导”。《荀子•乐论》:“唱和有应,善恶相象,故君子慎其所去就也。”古多以倡表示。《礼记•乐记》:“壹倡而三叹。”郑注:“倡,发歌句也。”“倡家”即歌唱艺人。《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昔为倡家女,今为。”“倡”可代指以歌唱为主的艺人。《史记•佞幸列传》:“李延年,中山人也,负亩及女,皆故倡也。”①

“倡”与“乐”皆通晓音乐,可组成同义连文“乐倡”,特指演奏者。《吕氏秋•古乐》:“帝颛顼好其音,乃令飞龙作效八风之音,命之曰承云,以祭上帝。乃令鳝先为乐倡,鳝乃偃寝,以其尾鼓其,其音英英。帝喾命咸黑作为声歌——九招、六列、六英。”高注,“倡,始也。”高注以本义释“倡”,不宜。对照原例,飞龙奋起仿效天籁,鳝如乐师一样以尾鼓奏乐,咸黑引吭高歌,因此,“倡”既无领唱义也无领奏义,故无“始”义,当视“乐倡”为词。陈奇猷校释引毕沅曰:“乐倡,乐人也,似不当训为始。”是也。因世“倡”以女子为主,并从事务,成为娼的发端,故有女义,又作“娼”。《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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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世家为倡,或辈为倡,称“故倡”。

文类聚》卷三二《闺情》引梁元帝《秩袱秋思赋》:“况乃倡楼秩袱,对此伤情。”

“妙音”,本是偏正关系的词组,借代誉称以歌唱为业的艺人。《战国策•楚策一》:“大王诚能听臣之愚计,则韩、魏、齐、燕、赵、卫之妙音美人,必充宫矣。”

“讴”,本义齐声歌唱,《说文•言部》训为“齐歌也。从言,区声”。《孟子•告子下》:“昔者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故“讴者”即专以歌唱为业的艺人。《汉书•孝武卫皇传》:“子夫为平阳主讴者。”“讴”可借代为歌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宋王与齐仇也,筑武宫。讴癸倡,行者止观,筑者不倦。”因“讴”与“倡”皆指歌唱者,故可连文为“倡讴”(例见上)。

“歌儿”,《辞源》及《大词典》注为“歌童”,《称谓大词典》释为“古代专门从事歌舞的少年”。三者大同小异,同在皆以“歌”为歌唱义,“儿”为未成年人。实际不然。“歌”与音乐伴奏形影相随,可引申为奏乐。《礼记•檀弓下》:“歌于斯,哭于斯。”孔疏:“歌,谓祭祀时奏乐也。”“儿”是对人的贱称,如“侍儿、庐儿”(详见“仆”部分)。故“歌儿”指以演奏为业的人。《史记•孝武本纪》:“益召歌儿,作二十五弦及箜篌瑟自此起。”司马贞索隐引应劭云:“武帝始令乐人侯调作,声均均然,命曰箜篌。”又《高祖本纪》:“高祖所歌儿百二十人,皆令为吹乐。”《汉书•礼乐志》:“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可见,上述三部工书皆望文生义。中古以,“歌儿”转指歌女。《辞源》“歌儿”②设列此项。北周庾信《庾子山集•北园新斋成应赵王》诗:“文弦入舞曲,月扇掩歌儿。”

“翟”,本义冶计,《说文•羽部》训为“山雉尾者”。古人以其尾羽作乐舞所执的雉羽。《诗•掷风•简兮》:“左手执箭,右手秉翟。”毛传:“翟,翟羽也。”故可代指习乐舞的舞蹈艺人。《礼记•祭统》:“夫祭有畀:辉、胞、翟、阍者。”郑注:“翟,谓羽舞者也。”

“工”,本指从事各种技艺的劳者(详见“工匠”部分),特指宫廷内以歌唱讽诵为业的乐人,一般为盲人。《书•益稷》:“工以纳言,时而肠之。”孔传:“工,乐官,当诵诗以纳谏。”孔疏;“《礼》通谓乐官为工,知工是乐官,则《周礼》大师、瞽矇之类也。”孔传与孔疏皆为“浑言”,混淆了“工”与“师”。《国语•楚语上》:“宴居有师工之诵。”韦昭注:“师,乐师也。工,瞽矇也。”此注有意区别“师”与“工”,但未中的(见下)。

“诏工”,负责宫廷音乐事务的总管,培训宫廷乐师的专家,相当于音乐大师。宾关系。汉贾谊《新书•傅职》:“戚戈羽之舞,管篇琴瑟之会,号呼歌谣声音不中律,燕乐雅颂逆乐序,凡此其属,诏工之任也。”《周礼•官•大师》:“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孙诒让正义:“贾子《新书•傅职篇》云:‘号呼歌谣……凡此其属诏工之任也。’诏工盖即大师,以其瞽矇,故谓之诏工矣。”“诏”,本义告诉。《说文•言部》训“告”。引申为导。《庄子•盗跖》:“夫为人者,必能诏其子;为人兄者,必能。”陆德明释文:“诏……也。”“工”,乐人,被导的对象。《大词典》训为“乐官之”;《称谓大词典》训为“乐工”,皆不得要领。

“师”,本义众人,引申为官(详见“老师”部分)。特指乐人之,一般为盲人。《礼记•乐记》:“子赣见师乙而问焉,曰:‘赐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郑注:“师,乐官也。”亦作“大师”,“大”是敬词。《仪礼•燕礼》:“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郑注,“大师,上工也。掌河限阳之声,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贾公彦疏:“师乙,鲁之大师,以掌乐事,故子贡问焉。”《礼记•乐记》:“子赣见师乙而问焉……师乙曰:‘乙,贱工也,何足以问所官?请诵其所闻,而吾子自执焉。’”郑注:“师,乐官也。乙,名……乐人称工。”师乙虽是“上工”,然谦称自己为普通的乐人。由此可见“师”与“工”之别。由于“师”出于“工”的,故有时用于泛指,与“工”混而无别。《论语•卫灵公》:“师冕见。”何晏集解引孔安国曰:“师,乐人,盲者,名冕。”此注以“乐人”注“师”。相反,有的以“乐官”注“工”(详见“工”条)。因之,“师”与“工”可连文为“师工”,指乐人或乐师。《辞源》训为“乐师”,片面;而《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为是乐师及讽谏盲人的称,实无必要①。它们所依据的上古文献材料皆为《国语•楚语上》:“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韦昭注:“瞽,乐太师,掌诏吉凶。史,太史也,掌诏礼事。师,乐师也。工,瞽矇也。诵,谓箴谏时世也。”韦昭析言“师”与“工”,只是说明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之异,然而在本例中,既是“师工之诵”,那么当大同,“师”与“工”的作用一样,都是以歌唱的形式“箴谏时世”的;而且为了句式工整,以“师工”对“瞽史”;另外,“瞽”与“工、师”可组成同义连文(见下)。因此,“师工”即乐师或乐人。

古代常以盲人为乐师,故用表示目盲的词来代指。因盲因不同而产生的此类词有“瞽、矇、”。瞽,《说文》训为“目但有联也”,本义为“有目而闭”(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第608页)。“矇”,《说文》训为“童矇”,本义为“眼瞳蒙障翳而失明”(同上)。“度”,《说文》训为“无目”,即无眸。但三者浑言同。《广雅•释诂三》:“矇、、瞽,盲也。”皆可代指宫廷乐官。《书•胤征》:“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孔传:“瞽,乐官。”与“工、师”对文时,“瞽”指乐人太师,地位高于“工、师”。如上引《国语•楚语上》的韦昭注,但一般用于泛称,指乐人。《礼记•礼运》:“卜筮瞽侑,皆在左右。”郑注:“瞽,乐人也。”可与“工、师”组成同义连文“工瞽、瞽工、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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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词典》:“①乐师与讽诵箴言之盲人。古代宫廷所设。”第1746页。《称谓大词典》:“①古代宫廷中乐师与瞽蒙讽诵者的称。”第805页。

师”。《管子•四称》:“其谀优,繁其钟鼓,流于博塞,戏其工瞽。”《韩非子•八说》:“上下清浊,不以耳断而决于乐正,则瞽工君而重于乐正矣。”《吕氏秋•节丧》:“譬之若瞽师之避柱也,避柱而疾触代也。”亦作“御瞽”。《礼记•玉藻》:“御瞽几声之上下。”孔疏;“御者,侍也。以瞽人侍侧,故云‘御瞽’。”

盲人乐师并非只为娱人而设,其职能带有政治,他们通过音乐和文学相结的艺术方式诵美讥过,规劝君主。如《国语•周语上》:“瞽献曲,史献书,师箴,聘赋,矇诵。”又《吕氏秋•达郁》.“是故天子听政,使公卿列土正谏,好学博闻献诗,矇箴师诵。”这里所释的“瞽、师、、矇”的职责有矛盾之处,但发挥着共同的作用。同义连文“瞽矇、矇”,泛指掌音乐的讽诵乐人。《周礼•官•瞽矇》:“瞽矇掌播叢、机、敌、埙、箫、管、弦、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诗•大雅•灵台》:“鼍鼓逢逢,矇明奏公。”

“伶”,或作“泠”,相传黄帝时有世为乐官的伶氏,如《吕氏秋•古乐》:“昔黄帝令伶作为律。”世因以之专称乐官。《国语•周语下》:“王弗听,问之伶州鸠。”韦昭注:“伶,司乐官。”“伶(泠)人”,小名冠大名。《国语•周语下》:“二十四年,钟成,伶人告和。”韦昭注:“伶人,乐人也。”《左传•成公九年》:“问其族,对曰,‘泠人也’……使与之琴,南音。”杜注:“泠人,乐官。”“伶”,中古以亦指杂戏艺人。宋郑文《江表志》卷二:“伶人戏作履仪大面。”近现代又指戏曲演员。

“但(妲)”,论者颇歧。古训认为“但”本为无名之吹奏者。《淮南子•说林训》:“使但吹竿,使氐厌窍,虽中节而不可听。”高注:“但,古不知吹人。但,读燕言组同也。”①借指吹奏乐人。汉桓宽《盐铁论•散不足》:“唐锑追人,奇虫胡妲。”王利器校注引陈遵默曰:“《说文》无‘妲’字,征之他书当作‘但’,《贾子•匈》篇:‘上使乐府幸假之但乐。’《淮南•说林训》:‘使但吹竽。’‘但’盖优俳之类,‘胡但’,胡人之为但者,其作女边旦,乃俗人妄改,犹‘倡’之为‘娼’,‘伎’之为‘’也。”《大词典》采用此说。《大字典》释义为“古指吹竽的人”。《称谓大词典》释义为“倡优”。为此,我们有必要追溯源,以断事非。上引《盐铁论•散不足》“奇虫胡妲”王利器校注引陈遵默曰:“唯‘但’之本义不为俳优,疑借‘诞’字为之,啁欺谩,正优俳所有事也。”然上引之例中的“但(妲)”皆与吹奏乐器有关,与俳优无直接关系,故此说不妥。另有人认为“但(妲)”出自西域少数民族的音乐术语“五旦(即五音)”。周笃文引《燕乐考原》:“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调。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韵也。其声亦应黄钟、太蔟、林钟、南吕、姑洗。”(周笃文《说“旦”》,文史知识编辑部编《古代礼制风俗漫谈》第1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183—184页)“但(妲)”与“旦”字形虽异,任半塘却认为“用一汉字足以表示女者,以录胡语之音”(任半塘《唐戏》第四章《侥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791页)。也就是说,“由于音译,原不必严限一字。所以又写作‘胆’(见于唐人敦煌写本)、‘笪’(见于宋人《乐府混成集》)和‘旦’”(周笃文《说“旦”》)。据此可知,“但(妲)”应属音译词,其本义与音乐有关,二字分别以部首“人、女”来表示引申义与人或女有关。另外,上引上古之例及《新书•匈》“上使乐府幸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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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念孙认为“但”当是“伹”之误,指笨拙者(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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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称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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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琪 类型:穿越架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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